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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宁学院(学校标识码:4145011549),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政编码:530299)。
第三条 南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南宁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合学校教务处对录取的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对进档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一)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二)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如总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四)部分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美术)专业,包括工艺美术、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术科成绩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高考成绩,文化分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省控线,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没有投档文化分排序规则的省份,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2.体育教育专业。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体育成绩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高考成绩,文化分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省控线,按照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没有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录取规则。
(六)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无限制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有以下疾病的考生,我校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1.学校工艺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交通运输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2.学校体育教育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考生;
3.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不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的考生;
4.学校交通运输、工艺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专业不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四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南宁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宁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有以下资助项目: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二)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3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三等)2700元/生·学年。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学年。具体以新文件通知为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000元/生·学年。
(四)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校设有各类学费减免及补助等项目,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七)学校每年以学费减免的方式支持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交换(交流)学习,支持类型分为全额支持和部分支持。对全额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承担协议院校收取的相关费用,同时按1万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对部分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按1万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出国(境)不足90日的研学或实习实践项目,支持类型为部分支持。学校按15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八)对各省各专业录取成绩优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新生,学校按5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九)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升学,被国内、教育部认可的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录取的,学校按3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学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学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土木工程、物联网工程、建筑学、通信工程、软件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制造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食品营养与健康、智能车辆工程、智能建造、网络空间安全等23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二)管理学类: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4个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质量管理工程、物流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审计、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5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三)经济学类:经济与金融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等2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四)艺术学类:工艺美术、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等4个专业学费为24500元/生·学年;
(五)教育学类:学前教育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体育教育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六)住宿费标准为:
1.学生宿舍1-10#楼、青工楼、学术交流中心:
5人间和6人间1620元/生·学年、8人间1215元/生·学年;
2.学生宿舍11、12#楼:
8人间1320元/生·学年;
3.学生宿舍6B#楼:
4人间2310元/生·学年、8人间1320元/生·学年。
(七)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10元/本;补办校园一卡通20元/卡;伙食费由学生据实自行支付;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教材费600元/生·学年,每学年预缴,按实际价格定期结算,多退少补;体检费80元/次,只针对新生一次性收取(仅供参考,按实际费用收取);超定额水费3元/立方米;超定额电费0.544元/度,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3.其他费用:军训服装费135元/人(仅供参考,按当年最终竞标价为准,由学生向第三方供应商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生·学年(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与第三方购买;学生意外保险100元/生·学年(仅供参考,按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与第三方购买。
学生因故退学及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学校按照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退费。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1-5900888、5900802(兼传真),网址:http://www.unn.edu.cn/,E-mail:nnxyfzghc@163.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南宁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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