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025年普通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号)、《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我区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24〕2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宁学院,学校代码:11549,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邮政编码:530299)。
第三条 南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简章;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九条 招生专业见下表,计划以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为准。
序号 |
本科专业类 |
招生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对应高职(专科)专业大类 |
1 |
交通运输类 |
交通运输 |
081801 |
46 装备制造大类 50 交通运输大类 |
2 |
机械类 |
汽车服务工程 |
080208 |
46 装备制造大类 |
3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080202 |
46 装备制造大类 |
4 |
智能制造工程 |
080213T |
46 装备制造大类 |
5 |
工商管理类
|
财务管理 |
120204 |
53 财经商贸大类 |
6 |
工商管理 |
120201K |
53 财经商贸大类 |
7 |
会计学 |
120203K |
53 财经商贸大类 |
8 |
工业工程类 |
质量管理工程 |
120703T |
46 装备制造大类 |
9 |
金融学类 |
经济与金融 |
020307T |
53 财经商贸大类 |
10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
工程造价 |
120105 |
44 土木建筑大类 50 交通运输大类 |
11 |
土木类 |
土木工程 |
081001 |
44 土木建筑大类 45 水利大类 |
12 |
计算机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0901 |
51 电子与信息大类 |
13 |
人工智能 |
080717T |
51 电子与信息大类 |
14 |
电气类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080601 |
43 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 46 装备制造大类 |
15 |
设计学类 |
环境设计 |
130503 |
55 文化艺术大类 |
16 |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082702 |
4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第十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升本招生来源计划上报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学校招生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普通考生。广西高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学生)。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的2025年应届毕业生;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2024年1月后退役的大学生士兵。
(三)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在招生对象范围内。
(四)2024年通过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专升本综合考查招生工作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各招生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在校学习、在部队服役或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纪律处分在报名时已解除。
第五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三条 专升本考试由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相关要求以广西招生考试院公布的通知要求为准。学校艺术与设计类专业不另外组织相关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号)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升本招生录取结束后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名单,并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专升本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弄虚作假等招生违规行为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升入我校后,以单独编班为主、插班为辅,入学后按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毕业后颁发本科高校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学费标准如下:
(一)工学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智能制造工程、人工智能、食品质量与安全等9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二)管理学类: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等3个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质量管理工程、工程造价等2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三)经济学类:经济与金融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
(四)艺术学类:环境设计专业学费为24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条 住宿费标准
(一)学生宿舍1-10#楼、青工楼、学术交流中心:
5人间和6人间1620元/生·学年、8人间1215元/生·学年;
(二)学生宿舍11、12#楼:
8人间1320元/生·学年;
(三)学生宿舍6B#楼:
4人间2310元/生·学年、8人间132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10元/本;补办校园一卡通20元/卡;伙食费由学生据实自行支付;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教材费600元/生·学年,每学年预缴,按实际价格定期结算,多退少补;体检费80元/次,只针对新生一次性收取(仅供参考,按实际费用收取);超定额水费3元/立方米;超定额电费0.544元/度,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三)其他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生·学年(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与第三方购买;学生意外保险100元/生·学年(仅供参考,按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与第三方购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及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学校按照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退费。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要有以下资助项目: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二)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3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三等)2700元/生·学年。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学年。具体以新文件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各类学费减免及补助等项目,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以学费减免的方式支持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交换(交流)学习,支持类型分为全额支持和部分支持。对全额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承担协议院校收取的相关费用,同时按1万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对部分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按1万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出国(境)不足90日的研学或实习实践项目,支持类型为部分支持。学校按15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录取成绩优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专升本新生,学校按5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第三十条 毕业生考研升学,被国内、教育部认可的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录取的,学校按3000元/生的标准,作为学费减免退回给学生个人。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本简章由南宁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简章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南宁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邝天宇
联系电话:0771-5339888
监督电话:0771-5300938
网 址:http://www.unn.edu.cn/
邮 箱:nnxyfzghc@163.com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南宁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530299